我在别的村与一个叫马良的农民同居生下一个私生女叫马春艳,五年后又来到现住址与现在丈夫正式结婚,女儿由马良抚养,户口也在他那,我也常去探望,2012年7月24日马良突然病死,其住宅被孩子伯父家强占,现孩子由我抚养,我要去派出所开马良户口注销证明好起诉帮孩子要回遗产,可派出所长却说孩子伯父(侵占遗产的人)对谁是监护人有争议,在没确定谁是监护人时什么证明也不给出,可我咨询的律师都说孩子一出生父母就是监护人,非经诉讼程序不可撤销。我认为派出所有意刁难,不知那个所长和律师谁说的对?请为我解释下,谢谢!
尊敬的李德英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定监护人的规定,生身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无可争议监护人,任何人无权提出异议。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