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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恺    提问时间: 2012-11-15 14:29
 标题:母子公司合并后能否赔偿
内容:

    我与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子公司工作了7年。子公司和母公司集团是全资控股关系,但是法人代表不同。今年子公司说与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成功后子公司将注销,并要求子公司员工都去母公司上班。我们不愿去母公司,我们要求经济补偿金。

    但是子公司法人代表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不用提供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11-16 18: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恺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子公司在被母公司合并注销后,您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母公司承继,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2年11月16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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