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子公司工作了7年。子公司和母公司集团是全资控股关系,但是法人代表不同。今年子公司说与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成功后子公司将注销,并要求子公司员工都去母公司上班。我们不愿去母公司,我们要求经济补偿金。
但是子公司法人代表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不用提供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尊敬的张恺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子公司在被母公司合并注销后,您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母公司承继,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