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振铭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及《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业补贴。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市政府给予的创业补贴,最高为5000元;二是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其中,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2500元创业补贴;不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1500元创业补贴。
2.经营场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从事创业的,在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公产住宅的标准缴纳。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且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3.税收优惠。创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情况,建议您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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