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静心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您可以就货车驾驶室损失与误工费向对方要求赔偿,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如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足以赔偿您的损失的,其它损失由过错方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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