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于2010年购买商品房一套(3号楼201),此房为期房,当时在打地基阶段。选房依据是楼书和沙盘。口头询问售楼员,售楼员称3号楼一层为住户。在沙盘和楼书中也均未显示3号楼一楼是配电室。
2010年签订购买合同,首付贷款等事宜全部办理完毕。
2012年9月底交房,开发商要求先办入住手续才可以领钥匙验房。办理完入住手续验房时发现3号楼一楼是配电室,处在我家卧室正下方。
请问律师,是否可以认定开放商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进行起诉?
目前我尚未入住,是否可以噪音污染起诉开放商?
陆女士您好:
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开发商在宣传时将一楼配电室与二楼平面图进行分开宣传,使信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无法清除了解其购买房屋的正下方系高压配电房,有违诚信原则。您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本息。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