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潘茂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杜会田,借我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是2001年,月息是1。5%,并出具借条一张。宁阳县东疏镇潘茂村民委员会未按约定付款,于是2004年告至法院,法院2005年判东疏镇潘茂村还勾玉玲5万元及利息39750元.受理費和其他費用4194元一并支付给勾玉玲。
但是宁阳县东疏镇潘茂村一直到2012年未支付一分钱。其间法院去催要很多次也未果。本人也多次讨要,说尽好话东疏镇潘茂村也置之不理。,最后法院表示說:东疏镇潘茂村没有钱没有可抵的東西,东疏镇镇政府也无能办力,只能等等。这样一拖再拖拖了13年,辛辛苦苦我老俩口半辈子皿汗钱没了,东疏镇潘茂村没良心,杜会田没良心,我到底怎办啊?
謝謝!
勾玉玲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执行案件最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村委会有了财产之后,您及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