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两周;难产的,增加产假两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两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以附录的形式纳入条例。此举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有义务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点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度在哪里?这一问题应该是实施20多年而今要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都是特殊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对各种权利予以平衡的结果。为了女性和儿童的健康,对女性提供特别劳动保护是必要的,但这一保护应该限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如何圈定这一范围,影响到条例制定者的因素有很多,但无可辩驳的是,科学实践应该成为关键因素。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多年的实践表明,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向女性说“不”的领域,女性今天也可以毫无困难地加入。如果因循旧的观念,一味强调对女性的照顾而不做变通,则善意的规定最后会成为女性获取工作机会和高薪的障碍,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性后果,并加重妇女的依赖性而不是增强其独立性和平等性。国际立法实践也告诉我们,保护性范围是可以适时修改的,现在很多国家仅将保护限定在与女性母性相关的领域。
令人欣喜的是,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考虑到情势的变化,利用到科学实践的结果,对部分条文予以了更改。但仍然存在保护过度的盲区,有些领域仍然因为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继续成为女性劳动禁区,持续着原有的职业性别隔离。这仍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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