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调解如何防?
专家建议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机会
针对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情况,去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用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补救。
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呼应。根据草案规定,为了做好法律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司法确认,让调解更有执行力,然而也有人指出,司法确认时要考虑如何避免双方当事人“钻空子”,即防止恶意诉讼的产生。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红星遇到一起蹊跷的案子。一家私营餐饮公司经营者向其堂兄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与一般借款纠纷不同的是,双方对欠条的内容没有任何争议,并且都主动要求法官进行调解。
在法庭询问阶段,李红星仔细询问了双方的交易记录、交易过程和资金用途,餐饮老板支支吾吾、答非所问,终于露出了马脚。原来其公司已经濒临倒闭,目前正被员工催要工资,被供货商起诉催讨货款。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资产,餐饮老板与其堂兄恶意串通,伪造了欠条。
李法官遇到的这起案件,只是形形色色虚假调解的形式之一。所谓虚假调解,是指一部分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恶意隐瞒相关事实,通过向法院起诉之后迅速达成调解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调解文书,达到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诉讼行为。
“建议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机会。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涉及的问题可能和第三人有关,建议引入第三人参与。此外,还应健全调解后对案外人的程序保障,例如产生虚假调解时,相关第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现在的弊端在于第三人不能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汤维健教授提出自己的建议。
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关于诉调对接的条款,是描绘出了诉调对接机制的大框架。倘若这些条款最终纳入立法,如何让诉调对接更好地运行,产生最优化的社会效益,还需在探索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其规则。
“诉调对接的大方向不会变,诉调对接实现了社会救济司法化,同时也使司法救济更加社会化、合理化。”陈杭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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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三十九、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白龙胡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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