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近8个月来,天津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经审查后全部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了危险驾驶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
今年6月底,北辰区人民法院对“天津首例女子醉驾案”、“首例摩托醉驾案”进行了审理,并公开宣判。5月19日20:30,交警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接到报警称,宜白路强宜里小区外面的道路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据报警男子反映,当时他驾车左转弯从楼群出来,与一辆红色吉利美洲豹车前部相撞。双方争执期间,驾车女子企图逃跑,由于该女子处于酒醉状态不配合执法,交警强制将她送往附近医院抽血,现场封存血样,连夜送到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经检验,该女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77.44毫克。5月8日16时许,穆某和朋友在北辰区某餐厅饮酒后,驾驶“富路”牌三轮摩托车,行至北辰区延吉道步行街口,由东向南左转弯,驶入逆行道与刘某驾驶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民警接群众报警后,从现场将穆某带走。经鉴定,穆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90.74mg/100ml。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和三个月。
据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天津市检察机关严格遵照法律处置醉驾案件。对于警方移送的此类案件,经审查后全部提起公诉。另据了解,天津市警方对醉驾人员也是百分之百立案侦查,而法院也是全部做出有罪判决。今后,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审查起诉醉驾案件,严厉打击醉驾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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