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被执行人互相推诿规避执行
张某某申请执行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吕某、石某某、金某某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2日20时,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皖C14xxx号汽油机车,沿蚌埠市胜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西路36号门前路面,在道路的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皖C81xxx号出租车正面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起诉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肇事车辆C81xxx号出租车实际车主吕某、登记车主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包人石某某和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和轮椅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670.86元,被告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11年7月4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分别向四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四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之间又互相推诿扯皮。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执行人员于2011年7月14日通知上述四被执行人来到法院进行谈话,期间,执行人员注意到被执行人来法院所驾驶的车辆正是肇事车辆皖C81xxx号捷达牌出租车,便迅速将该车辆当场进行扣押。慑于法院强制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21日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执行法院于当日解除了对皖C81xxx号捷达牌出租车的扣押。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互相推诿,不主动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促使案件圆满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