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执行人拒不清算拖延执行
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诉讼期间,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因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清算组于2005年11月15日登报公告清算。2008年2月1日,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多次传票传唤置之不理,并多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以种种理由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并承诺2009年3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待清算完成后即支付相应款项。承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提供清算报告。2009年4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了解清算进展情况,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并再次以正在清算为由申请继续中止执行。同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下达《移交清算资料通知书》,决定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被执行人历时近四年未完成清算,并未就资产产权争议或债权债务发生其他诉讼或仲裁。
二、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2009年12月7日,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拒不履行法定清算责任,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导致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家公司(即出资设立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六个股东)对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7号终审判决,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家公司对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5月16日,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被执行人的财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摸排查控,最终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股东之一被执行人合肥某置业公司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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