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钱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钱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6)皖民二终字第0163号终审判决,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钱某中药材款1740864元及利息(利息自钱某向李某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04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2元,由李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钱某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7年9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07)亳执字第048号。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报请跨省执行,获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某始终没有申报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家庭成员四人,有可耕地6亩,私下租给他人耕种,其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某行政村住房(九间)以低价抵付给他人。李某某全家均在青岛市市南区某药房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执行法官向当地工商部门调取档案资料发现,该药房负责人并不是李某某而是武某。执行人员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李某某在青岛市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搜出李某某用于装修该房屋的各种发票56张(装修时间在2006年11月份),但在调取该住所个人档案资料时发现该房屋权属为仵某(仵某系李某某妻弟),产权登记日为2007年5月23日,但仵某并不在该房屋居住。李某某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分别向当地土地部门、房产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调取了相关材料;向当地药监部门调取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详单;对被执行人居所地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及被执行人的家属、财产转让人进行了咨询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还对被执行人的居所依法进行了搜查,经详细查证有关事实后,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李某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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