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
杨某某、国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种某某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4月9日,杨某某、国某某作为原告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郑某某偿还债务本息合计984200元,种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作出(2007)淮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郑某某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分四次给付杨某某、国某某70万元,种某某对郑某某70万元债务中的3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2007年8月20日,杨某某、国某某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郑某某、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07年9月25日,执行法院以(2007)淮执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种某某所有的诺日士2301数码扩印机予以查封,种某某对裁定书进行了签收。后执行人员多次找种某某谈话,明确告知其若再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数码扩印机进行评估处置。种某某未提出任何异议。2008年11月,种某某将其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处房屋为其子在徽商银行贷款16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09年10月27日,执行法院以种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为由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种某某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竟然私自将执行法院查封的诺日士2301数码扩印机转移、变卖,所得款项未偿还本案所欠债务。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种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淮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种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种某某上诉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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