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一案,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巢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款11333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同年1月20日,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居巢区人民法院(现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根据判决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地址,前往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已迁走,下落不明。随后,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信息查询也屡屡扑空,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查证,被执行人因长期不参加年审,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执行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并悄然停业,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人员通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周某在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的情况下,突然将公司停业,肯定是另有所图。执行人员利用现有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系统进行模糊查询,很快找到以周某为法定代表人名义登记的新公司,并在相关登记情况中获悉该新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与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关停时间基本一致。经过与银行的多次沟通,银行协助执行人员从后台程序中调取了柜台上不能调取的往来明细记录,在这份更详实的记录里,终于发现被执行人曾将一笔20万元款项汇向不明的账户,该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任何正常经营性付款。执行人员立刻对这笔款项的去向进行追踪,发现这笔款项根本没有在那个不明账户上停留几天,即汇入另一个账户,而这个最终账户,竟然是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现在开办的新公司的账户。周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周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将执行款项汇入执行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案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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