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段俊毅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既没有法律的规定又没有法律的授权,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予罚款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使,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事业组织也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用人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组织,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也不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所以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此外,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所以,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用人单位请求的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90条和第91条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罚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予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无权对劳动者处予罚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且,这些项目可以在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段俊毅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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