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小张通过招聘到一家旅游公司工作,在面试的时候负责面试的领导和他谈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待遇等各方面的事项,小张觉得很满意,便很快来该公司工作。工作一个月后,小张发现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小张找到负责人要求办理手续,但负责人告诉他因为公司事务繁忙,过一段时间会跟所有新招来的新人签订。这样,又过了一段时间,单位又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而且小张在工作中的工作岗位、内容、特别是待遇方面都和当初谈的不一样,小张又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合同并按照当时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但都遭到单位的拒绝,2010年7月小张无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分析: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刘丽娜律师表示,案例中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多人可能都遇到过。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遇到这种情况,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劳动者在维权时会存在举证困难。而本案的当事人在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手上基本什么证据也没有,这使他维护自身权益变得非常困难。
律师提醒:
1、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为书面的形式,所以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一定要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商谈的待遇等各方面内容明确详细的体现在劳动合同中,这样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一旦已经发生了上述的情况,并且已经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劳动者也并不是毫无对策。因为除了劳动合同这一重要证据以外,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势必会保留有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例如工作证件、工作服、工作记录等;当然同事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辅助的证据证明。所以如果遇到了不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建议劳动者细心搜集和保留证据以作为日后维权的武器。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刘丽娜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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