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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漏掉”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赔双倍工资
http://ms.enorth.com.cn 2011-04-29 10:41
  • 关于复原军人劳动合同规定
  • 私企劳动合同一张A4纸,所签的保密合同是否有效
  •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任何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
  • 在机关单位做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   昨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了2008-2010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及十大案例。据悉,2008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3年受理相关案件近10万件,尤其是新法实施后讨要双倍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体现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追求体面劳动和收入的诉求。

      劳动争议案受理量“井喷”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使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一个“井喷式”增长。当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862件,比2007年增长了140%。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受理33362件和34111件,三年下来总计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近10万件。

      杨晓蓉分析,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的影响,江苏大批中小企业在2008年进行裁员,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恰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成本几乎为零,诉讼量“井喷”是合理现象。

      追讨双倍工资的占17.27%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了一个最直接的维权武器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可获赔双倍工资”,这也使得这三年劳动者追讨双倍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的17.27%。

      江苏某广播电视局状告王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于2009年6月领取了当年1至5月的工资后就没再上班,并于当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获得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定双方协议中缺乏工作内容的核心条款,某广播电视局最终败诉,并向王某支付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企业不发加班工资惹官司

      蓝皮书指出,传统的追讨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保险福利争议案占江苏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3.1%,追讨劳动报酬的占37.27%,呈上升趋势,且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居首位。而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8成以上都是因为企业拖欠加班工资。

      省高院表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诉求单一演进为复合,比如同一起案件既有追讨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又有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还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还有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得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也日益增长,可见有了《劳动合同法》之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了,受法律的保护也更全面了。

      新闻链接

      什么是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稿源: 中新网  编辑: 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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