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为公司发起人。原告认为:自被告刘某出任执行董事二年来,公司财务出现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业务招待费和办公费大幅上升,明显高于正常的支出情况,从被告曾提交的年度的财务分析报告中可发现一定问题。原告提出查帐,要求公布被告财务明细账簿,均被拒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布近二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账簿供原告李某查阅。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伟政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等情况具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有条件地查阅公司账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对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知情权。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公司知情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护股东的法定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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