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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鞋被欺骗 律师:退一赔一是欺诈的代价
http://ms.enorth.com.cn 2011-03-2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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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24日,张某在某商场看中了一双价格200元的皮鞋,问销售人员是不是真皮的,售货员告知张某绝对是真皮的,张某就买了这双皮鞋。回家后,张某穿上鞋子感觉不是真皮,便找到技术质量监督局质量鉴定中心要求鉴定。经鉴定,这双鞋子是用人造革制作而非真皮。张某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鉴定费,同时要求商场另外再赔偿200元。商场表示可以退货,但不同意额外赔偿200元和鉴定费。无奈之下,张某将该商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问商场销售人员是不是真皮,在销售人员告知为真皮的情况下,张某才买了这双鞋,因而销售人员的欺诈行为使张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张某要求退货、赔偿鉴定费,另额外赔偿200元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商场赔偿消费者鉴定费,退货返款,并额外赔偿消费者2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商场赔偿的请求。

      首先,欺诈行为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是以人造革为原材料制造的皮鞋,而商场的售货员却告知其该皮鞋绝对是真皮制成。可以认定商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张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决定,该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明确了双倍赔偿,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购买皮鞋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消费行为,商场售货员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商场应当返还张某购鞋款200元;另增加赔偿张某购鞋款的一倍,即200元。

      最后,张某鉴定商品支出的鉴定费用应由经营者支付。根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约定委托或者由受理机关、组织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该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本案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该鉴定费用应由经营者支付。

      综上所述,商场应当支付鉴定费,退货返款,并额外赔偿消费者200元。

      笔者提醒广大的经营者,若只注重追求自身的收益,对消费者的利益却视而不见,最终就会出现本案中的结果。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学会依法维权,当遇到此类事件发生,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 鲍宏声)

    稿源: 今晚报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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