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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提问时间: 2011-01-19 15:47
 标题:哺乳期保险应该谁来交
内容:

    我在2010年夏天生了孩子,现在产假已满,由于孩子太小家中无人照看,便向单位申请延长产假即哺乳假,经过单位一段时间的研究给我的答复是,算作事假只保留岗位,不仅没有工资而且要个人承担所有保险,包括单位应该承担的那部分。

    请问单位将我的哺乳假算作事假是否合理,同时要求我个人承担所有保险是否合法。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1-19 22:46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具体到本案,单位可以不批准你修哺乳假,这时你休事假是没有工资的,但保险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缴纳企业部分,因为你与用人单位还保留着劳动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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