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夏天生了孩子,现在产假已满,由于孩子太小家中无人照看,便向单位申请延长产假即哺乳假,经过单位一段时间的研究给我的答复是,算作事假只保留岗位,不仅没有工资而且要个人承担所有保险,包括单位应该承担的那部分。
请问单位将我的哺乳假算作事假是否合理,同时要求我个人承担所有保险是否合法。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具体到本案,单位可以不批准你修哺乳假,这时你休事假是没有工资的,但保险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缴纳企业部分,因为你与用人单位还保留着劳动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