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论坛 | 财经 | 体育 | 时尚 | 地产 | I T | 健康 | 游戏 | 滨海 | 保税 | 旅游 | 电视 | 视频 | 家电 | 未成年人| 赶集 婚嫁
民生 | 18街 | 理财 | 泰达 | 文娱 | 汽车 | 数码 | 教育 | 亲子 | 红桥 | 高新 | 分类 | 电台 | 企业 | 招聘 | 发布系统 | 二手房源
天  津  通
发表人: 胡万水    提问时间: 2011-01-17 09:26
 标题:遗产应如何分配
内容:

    农民胡某过世,留下房屋两间和个人储蓄若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是继子(是已过世的妻子带来的)。胡某夫妻在世时,大儿子及儿媳对其悉心照料,并帮助有病的婆婆为两个儿子操办了婚事。而二儿子在外成家迫于妻子压力,很少回家,三儿子虽成家,但很少尽照顾老人的义务。胡某夫妻过世后,二儿与三儿合伙将胡某做会计时的个人储蓄留的(因此前面称若干,因为不清楚是多少),还包括办丧事时所剩钱数,并准备卖掉所剩的两间房屋。大儿子气不过,就准备把老人临死前交给的房产证拿着,把房子动工改造与自己的房子并在一处,却不知合不合理,请问律师按法律规定应该怎样分配胡某的遗产?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1-17 16: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胡万水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您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酌情协商处理遗产的分配。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新霞

2011/1/17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买卖二手房需谨慎 律师:履行义务后合同即生效
·合同纠纷的一些问题
·咨询有关房产过户的问题
·社保谁来上
·8旬老人怀疑有人挑拨老友关系 杀人后自杀未遂
·安装空调惹纠纷 律师:行使权利时不能影响他人
·男子持仿真枪蒙面抢女上司 得百万支票无法兑现
·农民套用假军车牌偷逃路费368万 被判无期(图)
·孕妇产后出血死亡 医院拒绝提供完整标本供鉴定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关于小狼|

Copyright (C) 2000-2017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