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农民胡某过世,留下房屋两间和个人储蓄若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是继子(是已过世的妻子带来的)。胡某夫妻在世时,大儿子及儿媳对其悉心照料,并帮助有病的婆婆为两个儿子操办了婚事。而二儿子在外成家迫于妻子压力,很少回家,三儿子虽成家,但很少尽照顾老人的义务。胡某夫妻过世后,二儿与三儿合伙将胡某做会计时的个人储蓄留的(因此前面称若干,因为不清楚是多少),还包括办丧事时所剩钱数,并准备卖掉所剩的两间房屋。大儿子气不过,就准备把老人临死前交给的房产证拿着,把房子动工改造与自己的房子并在一处,却不知合不合理,请问律师按法律规定应该怎样分配胡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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