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牵线”买到房后,对方承诺的报酬没兑现,后来又嫌邻居在装修过程中“扰民”,使矛盾再升级。自认“吃亏”的一方恼羞成怒,跑到邻居所在单位散布“桃色谣言”,被邻居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区法院一审认定其侵犯了邻居名誉权,依法应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赵强看中某小区一套房,但因价格问题迟迟未能交易。后来,发现朋友李军就住在这套房的隔壁,在李军斡旋下,房主将房卖给了赵强。
赵强当初承诺,李军如果帮他买下这套房,能得到2万元酬劳,但直到房子过户后一直未兑现。李军心中不满,加之赵强装修房子,凿墙钻孔地让他心烦,两家多次发生口角。于是,李军来到赵强所在单位散布“赵强与女员工关系暧昧”言论,并张贴“大字报”。
赵强遂以名誉权遭侵害为由起诉李军,要求其在单位内公开道歉,并张贴公告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庭审中,李军不能举证证实赵强和单位女员工有越轨之事。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被告在原告工作单位书写谣言示众的行为故意贬损原告人格,损害原告尊严和名誉;且是在公共场合,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了不特定人对原告人格评价的降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诉求精神损害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确给原告身心造成不同程度损害,但由于原告未提交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根据侵权过错程度,酌情认定为1000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自该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将其道歉书张贴于原告单位,内容需先经法院审查;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据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昊解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侵犯名誉权案件中,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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