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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王小天    提问时间: 2010-12-22 11:07
 标题:租客不搬我该怎么办
内容:

    买了套店面,房产证已经转到名下了,但是原来房子的主人以前把房子租给了别人,现在这个租户不愿意把房子交出来,店面里都堆放着租客的东西,门锁着,人也见不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我能自己去把锁敲掉,把东西扔出去吗?或者说要怎么办?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0-12-22 12:5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小天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有以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另外,承租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综上所述,关于您的问题,如果承租人与原房主的租赁合同未到期,且该房屋在租赁之前不存在抵押、财产保全或被法院查封等瑕疵,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您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更不能自己去把锁敲掉,把东西扔出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您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在这里也提醒二手房买受人注意: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

感谢您的参与!

如果有需要,欢迎您进一步咨询。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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