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小菲网友:
您好,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您对您对爷爷的尊敬和帮助行为,是值得称道的。
2、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您的叙述,您的爷爷奶奶有一子一女。因此,您的爷爷的子女对他有赡养的义务;而您作为孙子女,在您爷爷的子女健在且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您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关于您提到的被安置分配的房子问题,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房屋的归属应当以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登记内容为准。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再留言,我们会尽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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