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紫夜天歌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在公司宿舍摔伤,不算工伤,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医药费。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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