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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超    提问时间: 2010-12-20 08:45
 标题:咨询有关合同法的问题
内容:

    傅某和牟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傅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一次性支付公司1万元的培训费。此后,傅某在不影响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才加了为期一年的培训。培训后,她渐渐发觉工作的人际环境很不令人满意,于是在工作满2年后提出书面申请,要求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必须按事先约定,一次性缴纳1万元培训费。傅某认为自己只花了6000元的培训费(由支付货币凭证),况且已为公司服务2年,一次性全部缴纳1万元培训费不太合理,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1)公司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2)傅某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 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10-12-20 13: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超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公司为傅某支付的培训费确实为6000元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6000元,公司要求傅某支付1万元培训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欢迎您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当面详谈。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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