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机器猫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在婚前购买的,则应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至于男方婚前所经营的公司在婚后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关于男方转移财产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男方提出共同承担债务的主张,还要看该债务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您可能不是当事人,建议您向当事人转达,最好能让当事人亲自到盈科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相关问题。以便于我们能清楚得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做出更为准确详尽的答复。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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