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亲肖桂莲等人将胡菁送至深圳龙岗雪象医院抢救。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
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病房内的护士、医生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抢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死亡。下午6时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7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胡菁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时隔一审开庭10个月后,备受关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气管”案有了结果。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判决】
文裕章与胡菁本来是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罚。
法院认为,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已全额给付,应认定为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本案发生于配偶之间、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能够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众多居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情节,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文裕章依法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吕森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因不忍看到爱人遭受病魔的折磨将其身上所附的抢救设施拔掉,致其死亡的故意杀人案。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消极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由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故对类似本案中的积极安乐死的行为显得无能为力。所谓消极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积极安乐死是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具体到本案,由于我国不是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所以被告文裕章的行为还是要认定为故意伤人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故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是没有问题。但从人性的角度,我们不禁会同情被告的遭遇,也希望我国在安乐死问题上能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填补这个空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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