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一家化工厂想卖掉废弃厂房的铁制房顶,便找到收废品的苏某,约定由苏某低价回收废铁,并由苏某自己上门拆卸。不料苏某在屋顶拆卸的过程中,意外摔成1级伤残。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化工厂赔偿苏某各项费用102万元。
2009年12月,东丽区一家化工厂厂长孙某联系到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苏某,说该化工厂有废弃泵房房顶的铁架子要卖,但需要自行拆卸。因为需要拆卸,双方约定铁架子的收购价低于当时市场上废品回收价。当月月底,苏某就带人来到化工厂泵房进行拆卸,在拆卸过程中,因房顶塌落,苏某从房顶摔落致伤。后经鉴定,苏某的伤势为腰部损伤致截瘫伴大小便功能障碍为1级伤残;大部分二级护理依赖。
今年6月,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和厂长孙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二级护理依赖费等共计150万余元。对此,孙某称,自己受化工厂委派联系原告收购厂房顶上的废铁,自己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化工厂则称,其与原告是买卖合同关系,工厂已将房顶直接卖给苏某,原告是在拆铁过程中受伤与他人无关。
东丽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二被告如何担责。本案中,被告并未将泵房房顶的铁架子直接卖给原告,而是采用先拆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如果双方系单纯买卖关系,被告化工厂应该直接将废铁交给原告,由原告按合计价格收购,客观上不会存在支付一定费用由原告拆卸的事实。因此,被告化工厂和原告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即独立的雇佣关系和买卖关系。原告作为化工厂的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此所受的合理损失。
另外,被告孙某作为化工厂的厂长,受厂方委托联系协商买卖废铁及拆卸事宜,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综上,法院判决该化工厂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2万元。(记者 陈遇冬 通讯员 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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