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碧晟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甲以为是他朋友的,然后把这个包拿走,就构成了民法上所说的无因管理。甲就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由于履行该义务是基于第三人的利益,而甲本身并没有从中得利,因此,他只要不具有重大过失,他不用为没把包还给它的真正主人丙负责。丙应该向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甲可以协助丙索回自己的包。
本案中,由于您没有提供甲把包交给乙的相关细节,这里也不好做具体的判断,希望您能结合以上答复找到答案。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欢迎您再次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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