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日前,河西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的案件。由于不了解法律,再婚的两位老人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仅签订了一份老年婚姻鉴定证书,但该证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十年后一方去世,由于不是合法夫妻,另一方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1998年初,张大娘经人介绍认识了赵大爷。因嫌婚姻登记太麻烦,1999年2月,张大娘和赵大爷在本市某老年再婚鉴证处签订了老年婚姻鉴证书,随后开始一起生活。2009年10月,赵大爷因为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今年年初,赵大爷的女儿赵燕将张大娘告上法庭,提出由于张大娘和赵大爷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张大娘应将赵大爷的遗产交于自己,并要求张大娘搬离现在的住所。
经调查,赵大爷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32520元、丧葬费4450元、房屋补贴95000元,共计人民币131970元。赵大爷生前居住的是公产房,房屋内有家具和电器若干。审理中,张大娘辩称丧葬费、抚恤金及房屋补贴应由自己继承,因为这些钱都是再婚期间发生的;而现居住的房屋是公产房,赵大爷生前同意其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向法院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和老年婚姻鉴证书复印件一份。赵燕对张大娘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户口本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老年婚姻鉴证书的真实性无意义,合法性有异议。同时,赵燕提出张大娘自己也承租了一套公产房。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张大娘和赵大爷签订的老年婚姻鉴证书并不等同于结婚证,故双方自1999年2月开始一起生活的情况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原告赵燕系被继承人赵大爷的亲生子女,享有抚恤的权利。被继承人赵大爷的遗产范围包括丧葬费、抚恤金、房屋补贴应归赵燕继承。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认为将赵大爷承租房内的家具电器归张大娘所有较为合理。法院还查明,张大娘在本市南开区承租公产房一套。根据法规,赵大爷去世后,女儿赵燕为承租人;而张大娘有自己的承租房,具备腾房条件。因此,法院支持赵燕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大娘从该房中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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