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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的嵌入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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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程同顺 魏宇明  2015-03-09 13:20:00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程同顺

  (二)“网”状的制度系统结构

  “林”状制度系统结构揭示出制度系统中各个子系统存在着三种关系,并且在纵向上区分了制度系统的层次性,对我们认识整个制度系统结构及制度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很多问题无法从这种结构框架中的得到解释答:首先,制度间的耦合关系是怎样产生的,或者说为何一项制度与这项制度发生耦合关系,而不是与另一项制度;其次,为何耦合关系中存在着强耦合与弱耦合之分,这种强弱关系是怎样形成的;最后,为何在整个制度系统中有些制度子系统的影响要比其它制度子系统广泛。另外还有一些问题这一框架给出的解释缺乏较强说服力,如只是因为基础制度较于派生制度抽象性高进而对人的约束模糊,所以导致制度变迁时基础性越高的制度越难变迁,是否还有其它原因?

  本文认为“林”状制度系统结构之所以有如此多漏洞,是因为它忽略了制度系统中广泛存在的制度嵌入关系,而正是由于这种嵌入关系,使整个制度系统内部形成子系统与子系统及子系统内部的交叉关系,从而使整个制度系统形成一张“网”的形状。

  “制度嵌入关系”源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的“嵌入性”这一概念。卡尔·波兰尼在《大转折: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最早提出“嵌入性”一词,其原意是指社会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即经济行动的社会嵌入性。格兰诺维特对嵌入性做了发挥,认为嵌入性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属于关系性嵌入,另一类则属于结构性嵌入。关系嵌入是指经济行动者嵌入于其所在的关系网络中并受其影响和决定;结构嵌入是指行为者们所构成的关系网络是嵌入于由其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并受到来自社会结构的文化、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⑥]由此可见,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嵌入性主要是经济行为与其它非经济因素之间的嵌入与被嵌入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社会关系、文化等。

  其实,在制度系统内也存在着一种嵌入性,当然嵌入与被嵌入对象都是制度,从而形成了嵌入关系。在这里,我们把嵌入到其它制度的制度称为嵌入制度,它具体可解释为作为一项基础制度的派生制度嵌入到另一制度子系统中与其它制度共同组成另一项基础制度,而这一嵌入制度并不属于后一个基础制度的派生制度。制度嵌入现象之所以会发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基础制度的目标实现除需要派生制度的安排还需要嵌入制度的功能协助。如图2, X3是X2的派生制度,Y2是Y1的派生制度。另外,X5是X1的派生制度,但X5的组成不仅需要它的派生制度X4与X6,还需要X3与Y2,那么X3与Y2便是X5的嵌入制度。

  在制度系统中,嵌入制度的实例非常普遍,最为典型的就是现今的户籍制度。比如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划分嵌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中,便形成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即便在同一制度子系统内也有制度嵌入关系,如教育制度派生的学籍制度便嵌入高考制度中,与高考制度中的其它派生制度和嵌入制度共同发挥功能。

  由于制度嵌入关系的普遍存在,制度系统的结构与其说是一片“林”不如说是张“网”。我们结合制度的耦合、互斥与独立关系,从这种网状结构中推导出一些结论,并且这些结论可以对林状结构无法回答的问题进行回答。具体结论包括一下几点:

  (1)一个基础制度的构成必然存在派生制度,即派生制度是基础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基础制度中却不一定存在嵌入制度,即嵌入制度是基础制度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于基础制度来说,同一层次的派生制度重要性要高于嵌入制度,是基础制度的核心制度安排。

  (2)处在同一基础层次上的一个制度子系统对另一个制度子系统的影响大小可以通过嵌入制度嵌入的层次和数量进行判断。具体表现为:当一个制度子系统内的派生制度嵌入另一个制度系统的基础性层次越高,这一嵌入制度对被嵌入制度系统的影响越大,反之嵌入层次越低,影响越小;当然嵌入制度的层次问题有时可以用数量弥补,当一个制度支系统内的派生制度大量嵌入另一制度支系统时,即便嵌入的层次普遍较低,但是这一制度支系统对被嵌入的制度支系统影响也会很大。不过在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如果被嵌入制度子系统是单向的被嵌入而并不存在反向嵌入的情况下,被嵌入制度子系统的变迁并不会影响嵌入制度的本身存在,但会减弱嵌入制度在整个制度系统中的影响力,如图2中,制度X5的变迁并不会影响Y2的存在,但会影响到Y2在整个制度系统的影响力。

  (3)根据嵌入交叉关系我们可以推断耦合关系并不单是一种简单的强耦合与弱耦合关系划分,而是一种更为复杂的耦合强弱关系。其具体判断强弱关系有两种情况:1)假定相互耦合的制度间不考虑嵌入交叉关系的情况下,为实现目的,存在的耦合制度数量越多,相互之间耦合强度越弱。2)假定相互耦合的制度系统内存在嵌入交叉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制度嵌入数量、制度嵌入层次、制度嵌入方式三个标准可将会出现四种耦合关系,即双向强耦合、双向弱耦合、单向强耦合和单向弱耦合。

   (4)互斥关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与制度系统中广泛存在的嵌入交叉关系有关。一方面,当基础制度发生变迁时,部分派生制度由于独立性较强,变迁成本较低,最先发生变迁,而另一些派生制度具有广泛嵌入性,它的变迁会引起更多被嵌入制度的变迁,因而变迁成本大,往往会被制度变迁者推迟变迁,从而使前者与后者发生互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嵌入交叉关系的广泛存在,整个制度系统事实上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网络状,但是制度变迁者的知识、信息却存在不完善使其无法认识到这种制度系统的复杂性,从而在变迁一种制度时,只着眼于一点无法把握全局。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不过这两点在互斥关系发生及维持中起着重要作用。

  (5)基础层次越高的制度(可以是正式规则也可以是非正式规则) ,其稳定性往往越强,越不容易发生变动,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础层次越高,其包含的嵌入交叉关系越多,变迁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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