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之前购买汽车时,经销商只需要提供发票、使用手册、合格证等就可以,而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消费者还要向商家索取“三包”凭证,并要求汽车销售商家详细填写相关信息,盖上商家的印章。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要求,即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还对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家用汽车“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