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才选拔与培养
(一)博士后培养
【培养方式】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的博士后事业,使其更好地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市每年选拔30名左右留津工作的优秀博士后,由市政府资助,派往欧洲发达国家进行培训考察及开展合作研究。资助博士后赴外的期限,依据培训考察和合作研究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人才基金资助留津工作的优秀博士后赴欧洲培训、开展合作研究,给予每人资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
依据:津人专〔2003〕33号津人才〔2006〕4号
【相关待遇】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凡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安家费2万元,人选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资助的额度予以匹配。
市人才基金资助博士后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依据:津党厅〔2006〕3号
津人才〔2006〕4号津党办发〔2001〕72号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基本条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依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依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
(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目标】共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选拔100名40岁左右的尖子人才,经过重点培养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保持学科优势以及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权威。
第二层次:选拔300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过培养,成为在我市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起骨干作用,居我市领先地位,具有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层次:选拔1000名35岁以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养,成为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
依据:津人专〔2006〕32号
津人专〔2006〕35号津人才办〔2006〕1号
【选拔程序】选拔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业内认可”的要求。
(一)单位推荐。“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主要采取用人单位组织推荐方式,由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逐级推荐。驻津单位按党的关系归口进行推荐;其他经济成分的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区县人事部门负责推荐。
(二)系统初审。由各系统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报经系统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形成综合工作报告,与推荐人选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天津市人事局。
(三)综合评议。由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确定“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名单。
第二、三层次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依据:津人才办〔2006〕1号
【培养措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采取全市统一规划,各区县、系统及人选所在单位密切协作,按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加大对人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注重提高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和团队管理能力。培养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二)组织创新意识高研班及专业进修班。(三)在项目实践中培养人选。(四)赴国外开展专业培训及项目合作研究。(五)聘请院士专家合作指导。(六)加强学术交流。
依据:津人专〔2006〕32号
(三)选拔授衔专家
【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天津,遵纪守法,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富有团队精神,善于组织、率领科技人员勇攀科学高峰;善于发现、培养人才,甘为人梯。(二)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其学术技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位居国际前列、国内领先,并为同行所公认。(三)近十年来在科技工作中取得下列成就之一的: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的市(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并获市(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2、依靠科技进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技术专利,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作为主要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或译著,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权威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选拔程序】(一)推荐。推荐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组织推荐。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组织(干部)部门、科技部门逐级提出推荐人选。
2、专家推荐。由两名院士或三名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授衔专家)联名向被推荐人选所在的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提出推荐人选,一组专家联名最多可以提名两名人选。
3、学术团体推荐。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的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提出推荐人选。
(二)初审。各系统人事部门会同组织(干部)部门、科技部门,按学科、专业分别组织专家初审小组(应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对本系统推荐人选以及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委托的相关专业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及推荐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学科划分和专业分类标准,提出拟授予专家称号的建议,经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市人事局。
(三)评审。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组建天津市授衔专家专业评审组及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两级评审,提出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提出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对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批准。公示后,将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批准。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相关待遇】新当选的授衔专家享受学术技术津贴,以奖金形式一次性发给1万元。对以往选拔的、目前仍享受津贴的天津市自然科学领域授衔专家,原定津贴标准不变,由按月发放改为每年年初集中发放当年津贴。
授衔专家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专家可自行安排学术休假,也可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学术考察等活动。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各种待遇不变。
授衔专家津贴及选拔工作、组织学术休假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四)职称评审
1、破格、越级申报职称。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获得“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依据:津人专〔2000〕19号
2、非国有单位人员职称评审。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考试)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不含以考代评的系列)
依据:津人专〔1998〕44号
3、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从国内引进的,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或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原则上只进行高级职称评审。
依据:津人〔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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