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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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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人事信息网  作者:  2013-05-21 08:43:07  编辑:文婷

【民生词典】人才引进落户

  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

  1、未成年子女如何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子女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被天津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其为正式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将配偶户口迁入本市?

  答: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市的,可调(迁)入我市。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3、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具体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体程序共分3步:

  (1)计划引进人才的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引进人才的申请。由人事部门向对方县级以上单位出具商调函。对方接商调函后,如同意调出,回复同意调出函;

  (2)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对方发出的同意调出函、调入人员全部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阅档后,对符合条件同意调入的开具调令一式四份(市人事局存档一份,接收单位存档一份);

  (3)调入人员持调令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调令到原工作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由原工作单位开具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单;同时,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工作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户口迁出证明到市人事局报到。市人事局向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开具干部介绍信,交调入人员到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并到市公安局落户。

  几点说明:

  (1)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2)开具、接收商调函的单位,要求是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包括大专院校、总公司、中央或地方驻当地单位等有自主人事调配权的单位)。如不清楚对方是否有自主的人事调配权,也不清楚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给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开商调函。权限下放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的,也可以将商调函开到人才中心。

  (3)阅档时主要审查学历、职称和身份确认问题。

  4、引进人才的学历包括非全日制学历吗?

  答:引进人才的条件中要求为本科学历的,应为普通高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

  5、天津市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流动方式是怎样的?答: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

  (2)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

  (3)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4)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研究的其他方式。

  6、天津有哪些定期招聘人才的活动?

  答:(1)中国•天津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津洽会)。天津市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时间为每年4月18日,地点一般在天津国展中心。

  (2)环渤海地区人才智力交流洽谈会。天津市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时间不定,地点一般在天津国展中心。

  (3)京津冀招才引智大会。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主办,时间不定,地点一般在国展中心。

  (4)“三区”人才招聘会。天津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联合举办。时间不定,地点一般在国展中心。

  7、哪个部门负责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答:天津市人事局是天津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8、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答: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9、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子女在入学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10、怎样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答:根据人社部当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文件执行。

  11、怎样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答: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关于在网上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博基字〔2006〕16号)执行。

  12、何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答: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

  13、外国专家应在何时办理《外国专家证》?

  答:外国专家需在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外国专家证》。

  14、外国专家应在何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答: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15、外国专家家属是否可以随行来津?

  答:外国专家家属可以随行来津。

  16、引智项目分为几类?

  答:分为5类。分别是普通项目、重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项目。

  17、在申报引智项目时,有哪几类外国专家可以引进?

  答:两类。分别为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外国专家。

  18、单位引进外国专家实施普通引智项目可以获得哪些资助?

  答:普通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19、何时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答: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

  20、引智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何时向国家外专局申请核销?

  答: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

  21、核销普通引智项目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引进人才普通项目经费核销时,应提交:

  (1)出具在指定售票点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

  (2)专家零用金、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应有支付凭证。

  22、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是否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答: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23、留学人员及其配偶的工龄、养老保险如何确定?

  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配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因陪读等原因出国被原单位除名的,其国内缴费年限与来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仍有效。

  24、留学人员如何评定职称?

  答: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

  25、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留学人员来津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26、如何评定天津市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答:天津市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评定工作每两年一届。留学人员为天津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奖。

  27、哪个部门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答:天津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的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工作。

  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

  (一)基本依据文件

  1、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

  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22号)

  3、《天津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

  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津人发〔2005〕14号)

  (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

  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放宽非津生源应届大学生本科以上毕业生进津就业条件的通知》(津教委就业〔1999〕4号)

  2、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津人〔2000〕19号)

  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津人〔2001〕43号)

  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津人〔2004〕45号)

  5、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滨海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2008〕10号)

  6、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为天津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措施》(津人〔2008〕27号)

  7、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3〕93号)

  8、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9、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落实〈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外〔2002〕1号)

  10、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为已加入外国籍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长期多次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外〔2003〕6号)

  11、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智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外专〔2005〕1号)

  12、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外专〔2005〕14号)

  1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对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随归子女给予中考加分工作的通知》(津人外〔2005〕4号)

  14、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

  1、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津人专〔2006〕32号)

  2、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6〕35号)

  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5〕51号)

  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天津市授衔专家选拔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04〕11号)

  5、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授衔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才办〔2006〕2号)

  6、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0〕19号)

  7、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人专〔1998〕44号)

  8、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引进海内外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津人〔2005〕56号)

  9、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10、天津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在网上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2006〕58号)

  (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

  1、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党厅〔2006〕3号)

  2、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人才〔2006〕4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在津两院院士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别津贴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10号)

  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两院院士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津人专〔1998〕32号)

  5、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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