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由于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我于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未交物业费。现在双方协商,但对于时效问题有争议,有可能上庭。
物业合同规定: 每月8日之前交费
物业称:2012年11月,曾经以EMS发了律师函给我,催缴2008年8月至2012年11月物业费。但是我没有收到,物业说好像也没有回执。
问题:
1.我认为从08年8月9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对吗?
2.律师函能否起到中止诉讼时间的作用吗?
3.如果可以,那2008年8月至2010年11的部分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呢? 如果超出,法院是否也不予支持
4. 律师函于2012.11催缴的是2008年8月至2012年11月物业费,是否可以视为“超过诉讼时效送达催款通知”?
静候您的帮助!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对。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年。
2、律师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只是丧失了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如果你不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的话,法院会支持。
4、如果2012年11月以前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情况,则分两个时间段来考虑。2010年11月以前的物业费的请求,是超过诉讼时效的;而2010年11月到2012年11月的物业费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