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朱逡莹   提问时间: 2013-03-15 19:58
 标题:离婚后男方有权利要求女方不能以母亲的身份去探望孩子吗
内容:

      我们去年年底离婚了,我因为没有工作,三岁的孩子跟工作稳定的父亲抚养。离婚协议书写明:男方负责照顾孩子,负责孩子全部的抚养费。女方在不影响男方生活及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提前和男方约好,并按照男方的约定条件下,每年可以探望孩子四次。请问,第一,如果男方反悔,不给女方探望孩子,女方该怎么去维权?第二,如果女方想每个月尽自己的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然后经常去探望孩子,但男方不同意收女方的抚养费,也不同意女方经常去探望孩子。女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做到这一点吗?第三,如果男方规定女方不能以母亲的身份去探望孩子,女方可以拒绝这一要求吗?

回复部门:婚姻家庭   回复时间:2013-03-19 21: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男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您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以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其次,《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女方当然有权拒绝男方的不合法要求。

最后,离婚后,一方如果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希望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联系电话:022-60920190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我国一年超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
·执行中止后,是否有时效?
·公产房继承问题
·购房合同中的“已付房款”是指什么?
·98年中专毕业至今工作未落实
·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明显吃差价行为,我该怎样处理
·法院有权利判决拆除妨碍邻居采光的违章建筑吗
·由于自己体力不能胜任新工作的强度
·咨询小产权房问题
·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明显吃差价行为,我该怎样处理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