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我的父亲是原告,在2013年1月9日递交的诉状和诉讼费,2月19日去法院拿到传票,3月11日下午2:30分开庭审理,3月12日上午去法院递交取证申请,打内线电话,被书记员拒绝。
诉讼内容:在2011年初我家购买尖山八大里房屋一间,房款40万元,卖方为被告的丈夫,因冻结过户而且卖家并不积极,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我们两家是亲戚关系。此房在2012年6月12日开始正式拆迁,6月12日至7月22日之间办理拆迁手续,奖励10万元,拆迁总款115万元。此房拆迁我们被迫付出两笔钱:1、卖方因金额巨大,心理不平衡,以未过户要挟分拆迁款35万元,虽然未过户,但买卖事实成立很久,如果超过7月22日奖励期,10万奖励就没有了,最终降到5万元,给付卖方。2、此房一直由被告的弟弟居住,被告有低保以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租房补贴证明其有租住地点,但是被告以其弟弟无处居住为由要走了1万4千元,说用于其弟弟租房。
本次诉讼,我父亲作为原告,对收取的1万4千元进行诉讼,要求撤销协议,法官和书记员以未知原因偏袒被告,我们提出的调查被告弟弟的租房补贴材料,被法官和书记员以“交了有什么用”的口头理由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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