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韩勇   提问时间: 2013-03-11 20:42
 标题:我想告我前妻
内容:

    我2月19日离婚我没证据老婆出轨离婚了他就给我发了一张两人的亲密照片。我可以高他吗

回复部门:婚姻家庭   回复时间:2013-03-15 15:2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韩勇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联系电话:13302016987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我国一年超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
·执行中止后,是否有时效?
·公产房继承问题
·购房合同中的“已付房款”是指什么?
·98年中专毕业至今工作未落实
·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明显吃差价行为,我该怎样处理
·法院有权利判决拆除妨碍邻居采光的违章建筑吗
·由于自己体力不能胜任新工作的强度
·咨询小产权房问题
·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明显吃差价行为,我该怎样处理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