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交钥匙后6个月内办理房产证,如违约,应赔偿1%的违约金,至今我已经拿到钥匙一年了,还是没有给开购房发票和办理房产证。请问我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赔付我违约金吗?
尊敬的孙延杰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此,您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是完全合法的。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