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江苏无锡地区出租车买卖政府不同意过户,买卖方签订协议,转让出租车所有权,但车辆户主是没有过户的,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若发生交通事故,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尊敬的王菱菱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只要买卖协议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该协议一般就是有效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您题中所述的情况,卖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