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飞天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即便房子完不成过户,邬某签订卖房合同时有欺诈的情形,但因为房子已经移交给您居住多年,存在事实上的交易,所以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刑事上的诈骗。
2、本案主要是邬某不是房主,无权处分(出售)该房产,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所以基本维权思路就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条文,追究邬某违约的责任。
3、如果您主张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房款、已经花费的房屋装修费、该房增值的金额(或者现在按同等条件另购房屋的市价与原房款之间的差额)、现在按同等条件装修的费用与原装修费用的差价,都是您的损失,可以向邬某索赔;但是因为房屋已经入住多年,相应省下来的房租对您来说是收益,损益应当相抵。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从您的损失总额里减去房租的数额。
4、缔约过错问题。双方在签约时,除了邬某应当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购房人也有核实产权情况的基本注意义务,如双方各有疏失,那么法院一般会公平考量各方的过错程度,按照过错比例确认各方最终应当承担的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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