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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金虎   提问时间: 2013-02-28 18:06
 标题:企业搬迁员工不去是否应给补偿金
内容:

    企业坐落红桥区,即将搬迁至静海县。签合同时,工作地点写的是天津,且实际工作地点一直是红桥区的公司地址,此次搬迁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地点?如果员工不愿去静海县新厂址处工作,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3-01 20: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金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天津,现在企业从红桥区搬迁到静海县,因为工作地点还是在天津,并没有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无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旭然律师

                                           2013年3月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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