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
1、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2500元,社会保险不包含在2500元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向您支付工资。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于2012年12月31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2013年1月6日申请仲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您于2012年4月11日到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应向您支付4月11日以后的工资。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旭然律师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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