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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华   提问时间: 2013-02-27 11:48
 标题:合同纠纷
内容: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想请问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5人2012年4月11日到用工单位培训说好是带薪的,几乎每天干的都是体力活,每天都签培训期间签到表。并与用人单位2012年5月1日签劳动派遣合同为期两年,试用期两个月,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且双方签字盖章。但是每月发到手工资(打到卡里)都少几百元且没有工资条我们也不知少的是什么钱,每月追问但都无果。直到2012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与我们解除合同才发觉被骗。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于2013年1月6日申请仲裁,开第一庭我们才知道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的2500包干合同(我们的工资和个人保险•单位保险都从2500里出)之前我们并不知情。我们与用人用工单位就基本工资认定提供证据,我们有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写明每月工资2500元,用人用工单位有他们双方签的每月2500元包干协议。仲裁员说我们的合同部分无效工资2500元不成立,依照事实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协议有效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不支持我们所述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仲裁员一直强调我们为什么不早维权,这么长时间已经认定事实,我们都是没有阅历的小女生不懂法,一直被他们骗了。劳动合同法也没规定几个月就自动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都受理。既然用工单位不承认我们合同约定工资2500为什么盖章呢?为什么等我们仲裁才发现合同问题呢?不可能都是我们一方的责任吧!就算合同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4月份我们的工资也不给,我们已付出劳动为什么不给工资?现请求事项1.双倍赔偿金基数2500元 2.每月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要求补齐 3.四月份工资发放 期望您能帮我们找到突破口,法律是维护我们弱者的,坚持维权!现将合同上传附件。期盼尽快回复~谢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3-01 20: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

1、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2500元,社会保险不包含在2500元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向您支付工资。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于2012年12月31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2013年1月6日申请仲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您于2012年4月11日到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应向您支付4月11日以后的工资。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旭然律师

                                           2013年3月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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