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拆迁,条件不合理,我们怎么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请律师打官司有没有问题
尊敬的冯永强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故若您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委托律师代理,您需要与律师具体协商确定。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历永刚律师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