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羽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就上述情况向工商局进行投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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