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女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得知这4800元属于什么性质,因此您应该看合同中关于这4800元是如何约定的,在何种情况下这4800元可以返还。
2、其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应该看合同是否及如何约定解除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您可以行使解除权。
3、再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公司的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构成违约的,您可以根据上述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果您通知公司后因公司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您的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4、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单位诈骗的,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类似的情况,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公司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意思,并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则涉嫌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您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旭然律师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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