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红清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们无法判断您丈夫为他人提供的担保类型,您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种类不同,担保责任也有所不同:
如您丈夫为他人提供保证,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保证即生效,但依据您丈夫提供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1)如为一般保证,则您丈夫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应当先起诉债权人,只有在债权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您丈夫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直接起诉您丈夫的,您有权以您丈夫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2)如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您丈夫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如保证合同有效,您丈夫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后您丈夫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查封您的门面房应当是一种保全措施,至于保全是否合法、适当以及最终是否处分门面房,要根据案件审理的结果来决定。建议您认真审查担保合同,并积极与债务人联系,要求其偿还债务以减轻您丈夫的担保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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