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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志海   提问时间: 2013-02-21 09:35
 标题: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

    我的单位规定年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的工龄计算,我是40小时年假。我向河北区社保局咨询,应该按照职工的累计工龄计算,我是80小时。我向单位的人事部提出异议,他们不改正,就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我认为单位损害了我的劳动权益,我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2-21 15:43   是否超时:否

李志海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建议您与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单位依法执行年休假制度,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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