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6月份进入肯德基工作 ,合同期3年 。于2012年5月份违反公司规定书面警告,2013年2月份同样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书面警告一次!公司以12月之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开除我,我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
尊敬的网民:
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