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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华   提问时间: 2013-02-01 10:30
 标题:两次书面警告但不是在同一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

    我于2011年6月份进入肯德基工作 ,合同期3年 。于2012年5月份违反公司规定书面警告,2013年2月份同样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书面警告一次!公司以12月之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开除我,我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2-03 15: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民:

       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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